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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环保部: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者:非矿院 发布时间:2015-12-28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吸纳规划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利于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

 

  《通知》指出,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及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等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原则上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通知》明确了全国、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安全格局的协调性、一致性,相关技术要点由两部联合制定,另行印发。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报告书30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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